斌郎街道辦事處、幺塘鄉人民政府、區級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鄉村振興戰略、促進達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產城融合發展、加快創建國家級高新區步伐,從源頭上規范農房建設、落實農房規劃和建設管理工作,經達州高新區黨政辦公會第5次會議研究同意,現將《達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農房規劃和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達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黨政辦公室
2021年4月14日
達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農房規劃和建設管理
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鄉村振興戰略、促進達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以下簡稱高新區)產城融合發展,加強農房規劃和建設管理的嚴肅性,從源頭上規范農房建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達州市違法建設治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和住房建設管理的通知》(川農〔2020〕43號)《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達市農〔2021〕19號)相關政策規定,結合高新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農房建設,是指高新區管理范圍內,以集體土地為生產資料,并履行其集體經濟組織相應義務的農業戶籍進行自用性住房的建設行為。
第三條 高新區農房建設的管理應按區主導,鄉(街道)主責,遵循城鄉統籌、產城融合、分片定點、統規聯建、配套銜接、依法辦理的原則。農房建設要與村鎮建設、產業發展、拆遷安置、城鄉統籌、社區管理相結合,做到立足當前,著眼長遠。
第二章 新村聚居點規劃編制和調整
第四條 新村聚居點由鄉(街道)會同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鄉村振興部門充分聽取村民意見,所需建設用地在鄉(街道)轄區內調整,聚居點規劃由高新區按照產城融合,規劃空間布局與產業相結合的原則,統一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編制、報批。聚居點建設必須按審定的規劃和風貌設計要求進行審批、建設。
第五條 嚴禁集體經濟組織以調整土地為名變相出租、出售集體土地,從事房地產開發或從事生產經營性廠房建設。
第六條 新村聚居點所需建設用地由鄉(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核,送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定后,報區管委會審批。
第三章 區域劃定
第七條 依據《達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年—2030年),按照高新區內農民現居住所在地與城市規劃用地及近期規劃實施情況,實行區域控制。
第八條 控制區域的確定,應符合高新區產城融合規劃要求,不影響城市空間規劃、不影響產業發展、不影響片區土地整體優化利用、不影響開發區功能布局。
第九條 區域范圍劃分:禁建區、限建區(若控規范圍發生變化,禁建區、限建區的范圍相應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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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幺塘鄉片區:閣溪社區、萬閣社區、幺店子社區(1、2、3、8組)、長西村、中河村、河西村、鎖口村、新民村、輝山村(1、2、3、4、8、9、10、15、16、17組)、平洞村(1、11、12組)、北坪村。
2.斌郎街道片區:長田社區、堰壩社區、斌郎社區(部分區域)、木瓜社區、橋壩社區、三品山社區、河東社區、火峰山村、石觀村、金銀村、紅花村、蔡坪村、長江村、何家村(5、8組)、斌郎社區(6組全部,1、2、7組達渝高速以西)、石溝村(1、4、5、8組達渝高速以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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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幺塘鄉片區:幺店子社區(4、5、6、7組)、輝山村(5、6、7、11、12、13、14、18、19組)、平洞村(2、3、4、5、6、7、8、9、10組)。
2.斌郎街道片區:龍坪村、鄭家村、何家村(1、2、3、4、6、7組)、斌郎社區(3、4、5組全部,1、2、7組達渝高速以東)、石溝村(2、3、6、7、9、10、11組全部,1、4、5、8組達渝高速以東)。
第四章 管控原則
第十條 禁建區內房屋經鑒定為D級危房或因災害等原因確需遷(改)建的房屋,按照達州高新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標準納入拆遷補償范圍實施安置,無房戶、住房困難戶若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可通過申請保障性住房等方式解決住房需求,禁建區內一律禁止新、擴(改)、遷建房屋。限建區域內確需建房的原則進入規劃的聚居點建房,以聯建成套住宅為主,聯建房屋建筑面積及樓層按審定的規劃設計方案實施,聯建樓層原則上不得超過6層、人均占地面積和建筑面積不得超過30平方米、每戶不足3人按3人計算、超過5人按5人計算、建筑面積每戶不超過144平方米;確需單獨選址建設的人均占地面積不超過3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每戶可配套服務及生產設施建筑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不含場鎮規劃區),不足3人按照3人計算,超過5人按5人計算,每戶新建總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含服務及生產設施建筑)且樓層不得超過3層,擴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積應當連同原宅基地面積一并計算。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不超過規定標準面積的住宅。限建區達到人均建筑面積60平方米的,不再批準建房。農戶將原有房屋出租、出售、贈與他人、拆遷安置的不得再申請建房。在禁建區、限建區內禁止農戶建設生產經營的廠房、種養殖用房。
第十二條 非農業戶籍居民不得購買集體土地上已建成的房屋,不得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新、改、擴建房屋。
第十三條 非農業戶籍居民繼承和受贈與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繼承人和受贈與人只能享有房屋使用權,不得對該房屋進行改擴建,房屋垮塌和拆除后,其宅基地使用權自然滅失,土地歸集體所有。
第五章 申請條件
第十四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農民可以在限建區內申請農房建設:
?。ㄒ唬┙洸樽C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無住房并經公示后無異議的無房戶;
?。ǘ┓课菀驗暮Φ炔豢煽咕艿脑蛐枰徇w的;
?。ㄈ┙涜b定機構鑒定為D級危房需拆除重建的;
?。ㄋ模慕▍^主動拆除原住宅且自愿遷往限建區的。
第六章 農房審批流程
第十五條 申報材料,除下列清單外不得要求群眾另行提供材料。
?。ㄒ唬┺r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見附件2)。
?。ǘ┺r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見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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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徇w、改建、擴建房屋的需提供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或《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審批表》《不動產權證書》。
?。ㄎ澹┺r房設計圖。
公示無異議的公示結論由村(居)民委員會提供。
第十六條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街道)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鄉(街道)要切實履行屬地責任,按照“農戶申請—村級審查—鄉(街道)審核批準—縣級備案”審批流程,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組織做好農村宅基地審批和建房規劃許可有關工作。
(一)農戶申請。符合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填報《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向所在村(居)民小組提出申請,并簽署《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提交身份證明、農房設計圖等相關申請要件,
(二)村級審查。村(居)民小組收到農戶申請后,提交村(居)民小組會議討論,并將以上申請材料在本小組公示欄或人口集聚區域進行公示,公示時間5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居)民小組將農戶申請、村(居)民小組會議記錄、公示情況等材料交村(居)民委員會審查。村(居)民委員會重點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外觀風貌是否符合相關要求等,已編制村規劃的核實是否符合村規劃,審查時限5個工作日。審查通過的,由村(居)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填寫《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見附件4),報送鄉(街道)。
(三)鄉(街道)審核批準。鄉(街道)農業綜合服務窗口對外受理農戶申請,當日轉交鄉(街道)農業農村部門。鄉(街道)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標準、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及外觀風貌是否經過村組審核公示等內容進行審查。鄉(街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審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應審查其是否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在鄉(街道)作出同意審批意見時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見附件5)。鄉(街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審核房屋結構及外觀風貌等,對住房建設實施監督管理。涉及公路、鐵路、河道、輸電線路、其他工程管線、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遺存等用地保護、防護范圍的,由鄉(街道)農業農村部門協調相關部門核實并簽署意見。鄉(街道)農業農村部門綜合有關方面意見,提出審批建議報鄉(街道),鄉(街道)根據聯審結果進行審批,對符合要求的核發《農村宅基地批準書》(見附件6),并將審批結果在申請人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進行公布。
(四)區級備案。鄉(街道)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批管理臺賬,有關資料歸檔留存,每季度末將審批情況報區社會事業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等部門備案。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加強建房全程監管,全面落實“三到場”制度。一是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后,鄉(街道)及時組織鄉(街道)農業農村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和地類等。二是經批準用地建房的農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鄉(街道)或鄉(街道)農業農村部門申請劃定宅基地用地范圍,鄉(街道)在收到申請5個工作日內,組織鄉(街道)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和村(居)民委員會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確定建房位置。三是農戶建房完工后要及時向鄉(街道)申請驗收。鄉(街道)在收到申請10個工作日內,組織鄉(街道)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進行驗收,實地檢查農戶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四至界限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和規劃要求建設住房,并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及竣工)驗收意見表》(見附件7)??⒐を炇蘸细竦霓r戶,且拆除舊房并將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后,方可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十八條 依法開展動態巡查。區社會事業局要會同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及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動態巡查,鄉(街道)組織農村宅基地審批相關部門開展農村用地建房常態監管,每季度向區社會事業局報告一次監管動態情況。村級宅基地協管員負責開展日常監督,及時收集掌握農村宅基地使用、農房建設施工等狀況,切實做到對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規劃、建設施工等違法違規行為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查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在限建區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街道辦)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條 未經批準或建房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建房手續的,由發證機關依法予以撤銷。
第二十一條 在村鎮規劃區內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未按批準用途進行臨時建設的、臨時建設超過批準規定期限不拆除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改變經批準的臨時建(構)筑物使用性質或者轉讓、出租、抵押等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高新區管委會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三條 凡阻撓妨礙執行公務的,由區公安機關依法實施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 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等相關規定有規定的,依其規定給予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滿自行失效。
附件 :1.達州高新區控建范圍示意圖
2.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
3.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4.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
5.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6.農村宅基地批準書
7.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及竣工)驗收意見表